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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纠纷之律师代理意见
来源:李炳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0
浏览量:1827

劳动仲裁代理意见


尊敬的仲裁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委托,指派本所李律师作为其与被申请人有劳动争议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对事实的调查和对证据的分析,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申请人于2017年成为被申请人的员工,从事加工工作,双方约定采用计件工资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86月份,被申请人以不正当理由将申请人5月份工资扣除,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20188月份,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交辞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制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关于拖欠工资的数额问题。

20178月份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应补差价560元;20179月份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应补差价560元;20183月份被申请人应补计件工资差价186.6元;20185月份20184月份被申请人应补计件工资差价369.6元;20185月份应发计件工资3908.5元;20186月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应发工资1910元;20187月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应发工资19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7年潍坊月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

2018年潍坊月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

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自用工之日起,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的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关于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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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炳辉
  • 执业律所:
    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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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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